德法通说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极类似,那么为什么法律行为的理解是事实问题,而意思表示却不是?
看完老师的书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却非事实问题而属规范问题。乍一看让人不解,其实是因为我们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就本法而言,立法机关的立法可以普遍适用,是基于法律等一般规范的颁布施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拘束力,也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存在,由当事人举证。若主张适用惯法外法准据法,亦需要举证。 故私法自治之领域内,人人都是立法者,都受自身意思表示之约束,即个别规范之约束。之前讲过适用法律必然解释法律,所以意思表示的解释也就等价于意思表示的规范意义的适用,使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得以贯彻!非是案件事实而是规范评价。行为和法律行为之辨,尽在于斯。
原回答很浅薄
以下观点是梦里突有所得,必然存在不足之处,尽请批判一个自普通二本的大三法科生
一先谈谈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加起属于人的行为这一大的概念,人的行为又与事件同组成了民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名词解释自不必多言,其指向的便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生变更消灭。而法律行为作为人的行为,需有意思表示之形成,方是法律所允许的意思自治。 这里推荐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书介绍了德法律行为制度的历史与目的,对我的启发很大
民法总则的两大核心制度一为权利,二就是法律行为。正是因为民事活动之事实繁多,法律条文无可穷尽,德那些法学精英才从人的行为归纳总结,设计出法律行为制度,以应对现实大量的法律事实。在我看,或许这便是因为法律行为的理解须结合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都要靠具体的案例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过这样说,不是理解法律行为的概念看事实,而是分析个案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离不开事实。
二意思表示与事实
建议您最好把意思表示的解释是规范问题的出处加上。在我看,分析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也需要结合事实。
且我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在规范层面规定了各种行为方式下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并在142条以两款分别规定了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其行为的性质和目的都是必然考虑的因素。所以承接我上一段之理解,意思表示的概念立足规范乃至学说目的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效果意思等数种意思说,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仍有待个案的判定,规范层面对意思表示的效力进行了规定而已。
三结论
到此,想必我的论证有诸多漏洞,但我还是想总结如下法律行为是任意性规范予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物,故其在规范之外,与事实的联系更为紧密。至少,意思自治既然以不违反强行性规范为前提,那么作出行为的事实是第一步,以规范规制是第二步。相较规范,事实更重。
而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法律在规范层面给予意思表示效力认定的路径,规范之外只需简单结合事实认定即可。真实与否,看事实。何时生效,看规范。所以说意思表示看规范也无不可。
法律行为就是设权的意思表示,区别是意思表示是单一的,而法律行为则有可能由多个意思表示结合构成;同时法律行为除了核心的意思表示外,可能还会附带一些其他的事实状态,如物权行为除了意思表示外还需公示。
所以,法律行为本身的理解就不可能是事实判断,按凯尔森之见,法律行为是规范的一种,与法律本体无异,无论如何就法律解释讲,不可能是事实判断的。
先把出处标明!
首先,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两个概念在德法下根本无法明确区分
其次,法律规范按照规范属性分为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法律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个别规范!两者都属于规范领域!
还有就是,什么叫做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是对立概念?
用文理解德法律问题实在是勉为其难了,实在很难捉摸他在说什么。
首先不知道你说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具有相似性是在何种背景下说出的。其次不知道法律行为的理解是事实问题这说法从何而。
意思表示Willenserkl?rung和法律行为Rechtsgesch?ft在德语里本就指代不同,何相似?
事实问题是指Sachverhalt,这个词本意就是案情事实,当初翻译应该便于理解上下文加了问题这个词在里面。法律问题实际是指Rechtswürdigung,本意就是基于法律的分析判断,问题也是被加进去帮助理解的。因为混进了原先德语里没有的西使得文理解生歧义了。
无需适用法律就能得出的结论属于事实问题Sachverhalt,需要适用法律才能得出结论的属于法律问题Rechtswürdigung。前者能够通过举证完成,而后者不能。比如双方就买卖合同发生争议。请求权能否成立取决于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这个合同是否存在是通过举证可以解决的,所以是事实问题。而合同是否有效是不能通过证据解决的,必须通过适用法律分析,看他是否符合法律对有效的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所以他是法律问题。
意思表示是表达出一个生法律后果的意愿,这里面有两个要素,一个是表达,一个是意愿。是否存在这个表达是可以通过证据解决的,比如通过证明说过话,做过动作,写过文字,所以表达是事实问题。而具体的意愿究竟是什么是不能靠证据直接证明的,必须要靠法律解释。所以说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
最后试举一例帮助理解。A看了B的昂贵手表,询问能否送他。B冷笑一下,一边做握拳状一边说,你拿去呀。A拿走了。C在旁边看到了一切。
A有权拿走手表的依据是一个有效的赠与合同。有效的赠与合同要求存在一个意思表示,即赠与的意思表示。你拿呀是一个意思表示,它的存在可以通过C的证词和双方的陈述证明,所以是个事实问题。而他的这个意思表示是何含义是需要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达成。这个解释要通过适用法律对于意思解释的规定达成。字面解释,系统解释能否在此适用,需要分析是否符合法律相关的条件。所以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法律问题。
希望有所帮助。
可以参考朱庆育老师的博士论文,其对该问题有更为详细的描述。
另外,有关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推荐阅读201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意思表示之解释兼论意思表示理论[德]卡尔·拉伦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