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
当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时,有权利要求其给付扶养费。
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间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互相扶持的义,是夫妻同生活的必然要求。
夫妻间的扶养义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基于婚姻关系生夫妻间的扶养义是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而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这一义的目的是保障夫妻的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2.互相扶养,互为权利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也是权利。
每一方都有义扶养对方,同时也有权利接受对方的扶养。
3.法律的强制性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扶养义必须履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扶养义,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夫妻互负扶养义对于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当一方因各种原因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源,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依法履行扶养义。
在司法实践,有两种常见情形
1.一种是夫妻一方工作,另一方不工作且无生活源;
2.另一种是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较大,收入较少的一方支付了家庭的必要开销后,无其他经济源。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
通过这些规定和实践意义,我们可以明确地理解到夫妻间的扶养义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这种义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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